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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實施細則 |
發布時間:2019/11/29 點擊次數:93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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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公共租賃住房互換管理,11月1日起,《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互換細則》)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根據《互換細則》,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騙取保障資格等八種情形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互換。
符合資格者
可互換公租房
為解決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承租戶工作路途遙遠、照顧老人、子女入學等問題,南寧市允許其對已租住的公租房進行互換。
《互換細則》明確,保障資格有效期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的剩余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出互換申請。
不過,并非所有承租人都有資格進行互換。《互換細則》提出,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騙取保障資格的;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的;轉借、轉租、擅自互換公共租賃住房;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損壞或擅自拆改、加建、擴建、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于違法活動的;破壞房屋公共設施設備,拒不恢復原狀的;未結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物業、水、電、氣等所有費用的等八種情形,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互換。
網上可申請
結果不可撤銷
有互換公共租賃住房意愿的承租人,可通過南寧市住建局的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平臺,完成互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批流程。
承租人可在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平臺上發布互換信息,同時瀏覽和選擇意向房源。申請人選擇意向房源后,對方會收到系統提示信息。此時,雙方申請人可自行聯系協商并對意向房源進行實地查看,充分了解意向房源情況,達成互換意向后,在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平臺提出申請。
在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前,互換雙方都可登錄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平臺撤回互換申請。不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即視為互換完成,互換結果不可撤銷,互換雙方應在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5日內完成入住手續辦理和房屋互換。
互換雙方未按規定期限完成房屋互換的,任何一方可向運營管理單位提出限期互換申請,運營管理單位應要求雙方在5日內完成互換。逾期未完成的,運營管理單位應對責任方做出認定,合同期內不再給予責任方公共租賃住房互換。
互換后的房屋租賃期限、租金及其他費用又該如何確定?根據《互換細則》,互換雙方新簽訂的租賃合同期限按照其原租賃合同執行,租金標準、租賃保證金按照互換后的公共租賃住房重新計算,重新計算后的租金自新租賃合同簽訂次月起計收。新租賃合同簽訂當月,互換雙方原承租房屋的租金仍由各自承擔,水、電費等其他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相關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請的互換戶型根據其家庭的配租標準確定:
(一)實物配租保障人口為1人的,可申請單間配套戶型互換;
(二)實物配租保障人口為2人的,可申請一房一廳或單間配套戶型互換;
(三)實物配租保障人口為3人,家庭成員中有未滿16周歲人員的,可申請一房一廳或單間配套戶型互換;家庭成員均年滿16周歲的,可申請二房一廳或一房一廳或單間配套戶型互換;
(四)實物配租保障人口為4人及以上的,可申請二房一廳或一房一廳或單間配套戶型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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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南寧建材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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